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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体制与相关问题杂谈(六十条)

【摘要】这是有关电力体制及相关问题的杂谈。先从电力生产关系与电力生产力谈起,再谈农村水电属性、特点与改革发展。求教于业内外有关人士,请批评指正。

(一)从电力生产关系与电力生产力谈起

1.电力体制属于生产关系范畴。改革电力体制就是改革不适应电力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电力生产关系。总结建国以来50多年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发展的经验,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调整和改革,必须适应于社会生产力的状况,既不能落后于也不能超越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

2.改革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我国最基本的国情是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从现阶段我国电力生产力状况看,虽然前几年出现了电力供需矛盾缓和,但这是低用电水平下出现的缓和,是用不上电、买不起电、自主选择用电基本为零情况下出现的缓和,是暂时的、脆弱的,经不起市场需求的上扬和供给的波动,从中长期讲远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事实是我国电力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高特别是发展很不平衡,反映为全社会人均用电水平、农村人均用电水平、特别是老少山边穷地区农民人均用电水平还很低。必须长期坚持发展是硬道理、是第一要务的方针,切实保护和调动全社会办电的积极性,保护和调动发展可再生清洁能源大中水电和绿色能源小水电的积极性,才能不断解放和发展电力生产力,并从根本上解决发展不平衡问题。电力体制改革要从国情出发,推进电力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3.坚持两条腿走路。中国幅员辽阔,自然、经济条件差别大,城市、县镇、农村用电点多、面广、分散,要求不同,而水能资源遍布全国各地,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中小水电资源可开发量丰富。客观实际决定我们必须坚持两条腿走路,在积极发展国家电力的同时,大力发展地方电力,以及其它电力,以适应和满足不同地域、不同层面、不同特点的用电需求。

4.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在社会生产力还不发达的现阶段,发展电力生产力的多层次、多模式,决定电力生产关系的多层次、多模式。中央、地方办电必然带来中央、地方管电,电力、水利办电必然带来电力、水利管电。我国《电力法》总则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电力法》规定了电力管理部门主管电力和有关部门分管电力的关系,使政府部门职责、机构和编制走向法定化。在电力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对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事业依法行政和实施行业监督管理,为国家法律所规定和赋与。主管与分管两者并行不悖。一个是宏观管理,一个是行业管理,各行其能,各尽其责,相得益彰。不能宏观部门什么都管,形成行政垄断。

5.坚持大小电网并举共存,各有侧重,协调发展。以国家电力为主形成的国家大电网和以地方电力为主形成的地方小电网,简称大小电网,两者之间的矛盾过去有,现在有,今后还会有,正确对待和妥善处理两者之间的矛盾,是推动电力工业发展的重要动力。矛盾的双方一方是正在重组的区域电网公司的分公司或子公司---省级电网公司,另一方是地方电力,主体是中小水电,即农村水电。矛盾的核心是经济权益,焦点是电网和供区市场,关键是集权与分权、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实质是垄断与反垄断。涉及农村水电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县级电力体制和农村供用电体制改革,以及农村水电的资产重组、结构调整和制度创新。改革发展的趋势要求长期坚持大小电网并举共存,各有侧重,协调发展,这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我国电力工业发展的内在规律。

6.分布式供电是中国农村水电的特色与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我国农村水电资源分布与广大贫困山区、老少边地区区位分布基本一致。我国农村水电具有突出的资源、区位和比较优势(详见20条)。

(2)农村水电分散开发、就地供电,规模适中、投资省、见效快,发供电成本低,适合农村兴建,在国家必要的扶持下,群众办得起、管得了、用得好。

(3)大力发展农村水电,采取分散布点、就地开发、就近成网、成片供电的模式,建设中国特色农村电气化,比较好地解决了世界上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农村能源、生态环境和消除贫困的问题,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和高度评价,世界许多国家包括发达国家都到中国学习经验。在世界范围内,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讲,小水电作为清洁廉价可再生绿色能源,得到了完全肯定。中国是小水电发展最好最多最快的国家。打击农村水电、小水电的发展,将犯历史性错误。

(4)电力工业在积极推进跨省(区、市)联网和全国联网的同时,分布式供电的农村水电实行地方办电与管电、管网的结合,建立和完善发供一体的地方独立配电公司,参与培育多市场主体有序竞争的电力市场,符合电力体制改革的方向,适应解放和发展电力生产力和农村社会生产力的要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适合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主体多元化、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性的举办经营特点,符合国际社会电力能源的战略发展方向。

7.“电网”和“企业”分属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两个不同范畴。弄清它,有助于研究分析以下相关问题:

(1)电网是设施,属于生产力范畴;企业是市场主体,属于生产关系范畴。全国可以是一个电网,但绝不可能是也绝不应该是一个企业;一个省可以是也应该是一个电网,但不可能是也不应该是一个企业;一个县可以是也应该是一个电网,但不一定是一个企业,一县一网不等于一县一公司,两县、三县可以是一个公司,一县也可以是两个、三个公司,县的幅员有大有小,电网结构不同,历史、现实状况不一,不应用行政区划硬性规定。

(2)《电力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一个县可以有两个以上供电营业区和供电营业机构,两个以上县也可以只有一个供电营业区和一个供电营业机构。当前,在一县范围内供电营业区确属“交叉”,并难以调整消除,影响安全可靠供电,相关供配电企业需要进行股份制改革时,应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搞好国家电网公司划分出来的独立配电网企业与自发自供地方独立配电公司规范的股份制改革。首先,要核定股改企业的法人资格;第二,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程序确认各方的净资产和出资;第三,谁净资产和出资多谁控股。此外,农村电力集体、私人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供区无形资产、农村水电资源使用权等应依法保护,作价入股。

(3)在一县范围内大小电网实行分片供电、相互调剂,符合《电力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完全能够做到“同网同价”。因为国家电网企业对上划、代管县电力企业现在没有今后不应该也不可能实行统一核算、统负盈亏,吃大锅饭。国务院国发[2002]5号文件规定:“‘十五’期间,电网企业可暂不进行输配分开重组,但要逐步对配电业务实行内部独立核算。”因此农电“两改一同价”中的“同网同价”,实际上是一项政策规定,并非是必须实行“一县一公司”才能做到。目前,大电网停止资产流动和输配暂不分开,大小电网股改失去基本条件。正确的作法应是尊重和保持联网、电能交换与分片供电的格局,通过协商和等价补偿,适当调整供电营业区,消除真正的“交叉”,以保障安全可靠供电,并培育竞争、激励机制,促进多竞争主体的区域电力市场的发育和完善。

8.在农电体制改革中实施代管、上划,影响、阻碍农村社会生产力发展。在农电体制改革中通过代管、上划、虚设产权控股农村水电资产,上划地方小电网,上收供区、市场和地方自主权,实行一家管网、独家经营、一统到底、独占市场,不符合国务院国发[1999]2号文件精神实质,违背国务院国发[2002]5号文件规定,脱离贫困山区实际,打击了农村水电事业发展,侵占了地方、群众资产和合法权益,影响地方财税收入、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影响、阻碍农村社会生产力发展。基层干部、专业人员和群众说:“农村水电是贫困县的造血机器,在造血机器上怎能讲‘宁求所在不求所有’?宁肯花钱买也要买回一个不代管、上划,保留造血功能和机制!”“上划资产、获取产权,是使用‘双层剥皮’的作法,侵占老区、贫困地区的资产和权益。”“把造福农民、造福国家的‘民心工程’办成了主要有利于一家企业的‘空手道’工程。”“这是建国以来一次最大的平调!”“介入政府权力的电力垄断体制,不仅垄断电能交换市场,而且垄断电力建设市场,并通过‘三产’、‘多经’企业获取隐性垄断利润,是滋生腐败的温床。”“打破垄断,就是打击腐败!”

9.在减持国有股时实施违规操作,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一是大电网所属“三产”、“多经”企业违反国办发[2000]69号文件规定,违背法律法规程序,低价收购农村水电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国有产权权益与地方财政收益受到侵害,农村水电电气化建设投入产权与农村电网改造投入债权悬空;二是在国有农村水电企业改制、减持国有股时,实施不规范操作和“国有产权100%退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影响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和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实施。《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产发[1996]5号)明确规定,要加强对水利水电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切实保障水利水电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不仅在价值形态上要求保值、增值,而且在实物形态上要求保障安全、完整。同时农村水电资产除包含实物性资产外还包含资源性资产,因而还涉及农村水能资源使用权价值问题。对于关系国计民生、属于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的农村电源电网国有资产,不经市(州)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批准,以低价一卖了之,且其回收的资金不用于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建设的再投入,是错误的。群众反映其中还掺杂着行政腐败。

10. 农村集体电力资产无偿上划,属于平调,侵占了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早在1985-1995年制定《电力法》的过程中,就对无偿移交农村集体电力资产发生争论,由于地方、企业等有关方面的反对,而没有见诸于法律规定。自1998年下半年以来在农电体制改革中实施以上划、代管为标志的改制,终使无偿上划、移交农村集体电力资产成为事实,但却带来很多问题,有的还很严重。这种作法不符合上至《宪法》下至《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三个代表”思想,不符合现阶段我国农村供用电管理必须实行“专业化管理和群众性管理相结合”的实际,一些地方已出现了“量难计、费难收、设施难管、安全难保障”的现象。

在深化乡镇电管站的改革和完善“三公开”、“四到户”、“五统一”的管电制度中,要重视搞好专业化管理和群众性管理的有效结合。对农村电力集体、私人资产,应认真清理、评估,依法保护。可通过界定产权,折价入股,将其与供配电企业的的供电所或组改革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对有电源的乡(镇)电网,提倡与供配电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革,建立母子公司体制,发挥母公司的核心、主导作用,保障子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调动多个积极性,搞好农电“两改一同价”工作和农村供用电管理。

(二)农村水电的属性、特点及其对职能机构建设的要求

11.小水电、中小水电的涵义。小水电是一个相对的、历史的、发展的概念。随着农村、地方经济的发展及其对农村、地方电力能源的需求,小水电的涵义在全国有过多次变化。50年代,指500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和送电线路为农村小水电;60年代,指单机500千瓦、总装机3000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和送电线路为小水电;70年代,小水电是指单站容量在1.2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及配套小电网;进入80年代,将单站容量在2.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和配套小电网称为小水电;进入90年代,将总装机在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和配套电网列为小水电,同时不少地方开始举办经营总装机5万、10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和配套电网,统称中小水电。中小水电是主要依靠地方、群众力量举办并经营管理的中小水电站及与其配套的小电网的统称。新时期中小水电即为农村水电,是一项历史的、发展的、与世俱进的伟大事业。

12.农村水电的定性与定位。中华人民共和国SL30-2003《水电农村电气化标准》规定:“农村水电是指主要由地方组织建设和管理的中小水电站及其电网。”

(1)从定性上讲,农村水电指的是中小水电可再生清洁能源、绿色能源,不是指的常规煤电能源。依靠农村水电建设农村电气化,就是突破单纯依靠常规煤电长距离送电,在广大中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东部山区建设农村电气化不经济、不科学、不可能的旧模式;就是按照邓小平、胡耀邦同志在改革开放初期讲的建设中国式农村电气化、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电气化。

(2)从含义上讲,农村水电不仅指电源,而且指与其配套的电网,是中小水电电源电网的统称。它属于独立配电单元范畴,类似于美国农电合作社,既有电源,又有电网,供需直接见面,并与主网进行电能交换交易,余电上主网,不足从主网购入。

(3)从定位上讲,凡主要由地方组织建设和管理的中小水电站及其电网,不论投入是国有资本、集体资本或非公有资本,只要坚持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方向,主要为农村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电力,即为农村水电。包括通过与地方签订协议,由民营资本异地开发中小水电借网向本地区农村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电力,坚持“三农”服务方向,也为农村水电。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2]2号、[2003]3号)将农村水电列为“周期短,见效快,覆盖千家万户,促进农民增收的效果更显著”应予重点支持的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要求“扩大投资规模,充实建设内容”;要求“启动‘小水电代燃料’试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实现有效维护和运营。”

13.农村水电是水利事业的组成部分,关系水利、农业、能源、生态环境建设。

(1)农村水电是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内容,是治水办电、中小河流开发治理和水利工程综合利用的产物,是水利事业不可分割的重要内容和极具活力的组成部分。农村水电资源、农村水电工程、农村水电资产是水资源、水利工程、水利资产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农村水电坚持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方向,同经济建设、江河治理、生态保护、扶贫开发相结合,为扶贫开发、保护与改善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服务,为贫困山区、老少边穷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支撑和保障。

(3)农村水电建设既解决当地用电问题,又培育优势产业,带动关联产业,营造和增强造血功能与机制,同时统筹发电、供电和用电,协调扶贫、生态和水利建设,有效解决人口、资源、环境问题,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

(4)农村水电建设关系水利、农业、能源、生态环境建设。农村水电工程既是水利工程、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工程,又是农村能源工程和生态环境建设工程。

14.新世纪,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建设进入新阶段、肩负新使命。进入新世纪,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中发[2002]2号文件、[2003]3号文件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和实施国务院批准的“十五”400个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为标志,我国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建设进入新阶段,肩负着新使命:

一是实施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促进退耕还林和天然林保护,保护生态,改善环境,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服务;

二是实施农村水电致富工程,增加农民收入,促进贫困地区脱贫致富,为新时期中央扶贫攻坚计划服务;

三是开发中西部地区和东部山区丰富的农村水电资源,建设中国水电农村电气化,即在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建设的基础上,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以保护与改善生态环境、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为主要目标,并建立五年一个目标的滚动发展机制,建设不断扩大范围、提高水平的农村电气化,为地方和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服务。

15、大力发展农村水电,建设水电农村电气化,为实现文明可持续发展作贡献。紧紧把握时代的脉搏,充分发挥我国农村水电资源丰富的优势,大力发展农村水电,建设中国特色水电农村电气化,实施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可持续发展道路,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相结合的文明发展道路,是适应和满足贫困山区、老少边穷地区农村和地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需要,是为解决电力供求不平衡、缓解部分地区电力供应紧张状况提供补充电力的需要。锲而不舍、与时俱进地走下去,必将为实现我国物质、政治、精神、生态文明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一个方面的较大贡献。

16.中国农村水电具有与时俱进的强大生命力。历代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讲话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及建国50多年来农村水电的艰辛发展历程,充分表明: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拥护与支持是农村水电发展的源泉基础,党和政府的关心与重视是农村水电发展的根本保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是农村水电发展的不竭动力。农村水电是贫困山区农民的伟大创举,是改革的先行,是开放的先锋,是科技进步的实践者,是政策创新的体现者。农村水电启示人们要以不畏艰险的创新意识与勇气去克服困难,要以开拓进取的创新眼光与态度去奋发工作,要以坚韧不拔的创新意志与信念去探索追求。国际社会评价中国农村水电、小水电是媲美“三峡”的中国伟大工程。中国农村水电具有与时俱进的强大生命力。

17.实施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建设,是践行“三个代表”的体现。实施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建设,是一项关系自然、社会、技术、经济各个方面的系统工程,既要科学组织生产力,又要合理调整生产关系,还要适时完善上层建筑。是促进农村先进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措施,是推进农村先进文化发展的重要措施,是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山区脱贫致富的治本方式,代表着广大贫困山区、老少边穷地区人民的根本利益,是践行“三个代表”的体现。

18.农村水电具有地方性、自主性、政策性、双重性和准市场竞争性的基本特征。农村水电的特征可以归纳为很多条,但从基本角度和战略角度看,主要有五条,即地方性、自主性、政策性、双重性和准市场竞争性。

(1)地方性。发展农村水电、加快农村电气化建设,是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的重要条件。包括国家投资、社会投资和引进外资在内,主要由地方组织建设和管理。农村水电建设是农村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2)自主性。开发经营农村水电要求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所有权、行业管理关系、财税解交关系、使用权四不变。

(3)政策性。农村水电是在冲破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电力生产力中发展起来的,具有强烈的政策性。要求实行“自建、自管、自用”方针,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反对上划、平调,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坚持电源与电网同步建设、电力建设与负荷建设协调发展;坚持供需直接见面,有供区市场和服务对象,实行办电与管电管网和服务用户的结合。要求实行“以电养电”政策,实行股份制办电,按股分红,中央、地方国有股份分得的红利作为以电养电资金,继续用于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建设。这些政策措施突破了计划经济模式,率先跨入了市场经济和建立投入产出良性循环、滚动发展机制的范畴。

(4)双重性。农村水电既是水利事业不可分割的重要内容和极具活力的组成部分,作为可再生清洁、绿色能源,又是电力工业不可或缺与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

(5)准市场竞争性。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高度统一的农村水电工程,是基础性、经营性与扶贫性、公益性、生态性相结合的工程,是准市场竞争性工程。农村水电的社会公益、生态服务性,决定它不完全受建立在竞争基础上的市场规则的约束,不允许以盈利为惟一目标,而不要社会公益、生态服务目标;但它同时也具有经营性,要重视市场竞争,努力建立和完善竞争机制,不断提高竞争实力与能力。“准市场竞争性”是指“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的非市场竞争性”,而不是“无市场竞争性”,因此,不应把农村水电工程当做政府的“福利工程”来经管,而应在通过国家实行优惠政策体现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基础上,完全按照企业的要求来经营。

19.农村水电还具有超前性与外延性,以及实施联网的必然性。

(1)超前性与外延性。电量是电能的集结,电力是电能的集结密度。适应和满足市场需求实施电力电量平衡,起主导作用的是电力平衡,电量的不平衡是电力的不平衡派生的。解决供需矛盾、增加供电能力的关键是发展电力,要主要依靠外延扩大再生产;而效益的发挥,则是在电力平衡的基础上,充分有效地使用电量。这一特征决定了发展农村水电的超前性和外延性。要求我们不能滚铁球,死守老摊子;更不能滚泥球,越滚越小;而必须滚雪球,创新、开拓,进取、发展。“发展是硬道理”,对农村水电显得尤为重要。

2.实施联网的必然性。水能资源和电力负荷之间存在着不平衡性。同时就一个行政单元来讲,电源的增长呈阶梯形,而负荷的增长一般呈斜线,叠加在座标图上则反映为缺电---平衡---余电---平衡,再缺电---再平衡---再余电---再平衡,这是推动电力工业发展的内在规律。以上突出反映了实施联网的必然性,要求农村水电走联网之路,实施县内联网、跨县联网、与更大的地区性电网联网、与国家大电网联网,以及打破省际之间市场壁垒,实施边境地方小电网跨省联网,交换交易电能,优化资源配置。只有这样,才能比较好地实行余缺调剂,适应和满足负荷需求,保障安全,发挥效益;才能建立比较深厚的技术经济基础,保障和促进农村水电巩固发展,并在此基础上更好地实施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地实行公司制改组、商业化运营、法制化管理。

20.农村水电具有突出的资源优势、区位优势和比较优势。我国水能资源十分丰富,其中可供开发利用的农村水电资源1.55亿千瓦,居世界第一位,现仅开发3300万千瓦,占可开发量的21%,继续开发农村水电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农村水电资源遍布全国各地,主要集中在长江上游、珠江上游和黄河中上游的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这些地区地域大、人口少、负荷分散,不适宜大电网长距离输送供电,而农村水电具有分散开发、就地成网、就近供电与投资省、成本低、工期短、见效快的特点,特别是农村水电资源丰富的地区多属退耕还林还草区、天然林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因而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开展农业、水利、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中,农村水电有着突出的资源优势、区位优势和比较优势。(另见6条(1)。)

21.农村水电在农村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巨大作用。建国5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20多年来,在党和国家的关怀、重视下,我国农村水电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单站发电到联网运行,从建设县电网到建设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从小、散、弱到资产重组、结构调整、制度创新和建设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求的中国水电农村电气化,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已由建国初期星星点点的农村“夜明珠”,发展到现在农村水电装机3300万千瓦,年发电量1084亿千瓦时,水电资产现值3000多亿元,担负着全国1/2地域、1/3县、1/4人口供电任务的农村水电行业。我国发展农村水电、建设农村水电电气化,突破了单纯依靠常规煤电长距离送电建设中国特色农村电气化不经济、不可能的旧模式,不仅在边远山区、少数民众地区和革命老区比较好地解决了发展中国家共同面临的农村能源、生态环境和消除贫困的问题,而且还在增强民族团结、促进边疆繁荣稳定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在农村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历史作用,得到地方政府和人民群众的热烈拥护和支持,被老百姓誉为光明工程、致富工程、民心工程,同时也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赞誉。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农村水电行业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方针政策、完整的管理体系和一整套建设管理规程、规范及标准。现代科技已广泛应用于农村水电行业。全国已有18个省(区、市)成立了以资产为纽带的省级水电公司,还组建了70多个地区性水电公司,其中12家公司股票上市。全国农村水电已具备了较大的规模和实力,为新时期实施农村水电致富工程、水电农村电气化工程、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农村水电供电区农网城网改造工程、边远地区无电乡村光明工程、农村水电现代化工程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22.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建设的基本经验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基本经验:

一是党和国家领导人亲自倡导,国务院政策扶持, 省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有关部门大力支持,市(州)、县级政府认真组织实施,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

二是坚持大小电网并举共存、各有侧重、协调发展,稳定和完善农村水电管理体制,有一个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的行业管电机构和一支稳定并不断提高水平的技术与管理队伍。

三是结合江河开发治理兴水办电,发挥水资源综合利用优势和功能,发电、防洪、灌溉、水保、供水相结合,以水发电,以电养电补水,以电促农兴工,以电代柴代燃料和治理水土,统筹协调资源、环境、生态、扶贫和水电电气化建设。

四是分散布点、就地开发、就近成网、成片供电,建立地方独立配电公司,符合中小水电资源分布状况,适应农村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符合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方向。

五是坚持执行“自建、自管、自用”、“ 谁建、谁有、谁管、谁受益” 和“小水电要有自己的供电区”、“以电养电”、6%增值税率等方针政策,调动了各级各方面办电的积极性。

六是走股份制、集团化道路,实行结构调整、资产重组、制度创新,建立以产权为纽带,兼备投资主体、融资载体、开发经营实体功能的省、市级水电集团公司和股份制企业,构筑新体制、新机制和新的市场主体,为在农村水电供电区农网城网改造中获得“一省两贷贷”,克服电力垄断体制给农村水电带来的前所未有的冲击与困难,作出了重要贡献;为主要参加“输配分开、竞争供电”的电力配电端体制改革,取得了时间与空间,增强了实力和活力。是对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合理配置社会资源、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有效实现形式作出的有益探索,是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事业发展的动力和趋势。

(2)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开发程度低、用电水平低。我国农村水电的开发程度仅为21%,远低于水能资源丰富和较丰富的国家,大量的可再生清洁能源和绿色能源还在白白地流失。贫困山区和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发展落后,用电水平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3,世界平均水平的1/10。

二是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任务重,农民烧柴严重威胁退耕还林和天然林保护成果的巩固,迫切要求实施小水电代燃料。

三是农村水电作为我国最主要的可再生清洁能源和绿色能源,不足全国总发电量的5.5%,这是我国可再生清洁能源和绿色能源的比重远远低于欧美发达国家的直接原因。社会对开发可再生清洁能源、绿色能源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对减少温室气体和污染排放、保护生态环境缺乏有效的政策和相应的措施。

四是电力工业中的垄断经营尚未打破,完善的区域电力市场尚未建立。大电网和所属“三产”、“多经”企业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和程序,上划、代管、虚设产权控股、低价收购农村水电国有资产,造成了严重后果。2003年8月三部委国资改革[2003]37号文下发后,此类现象得到基本制止,但已造成的后果尚待清理、纠正。大小电网联网小网小站得不到公平待遇。一些地方长期限制农村水电上网电量,有的小水电50%以上的水量白白浪费;一些地方任意压低农村水电上网电价,更没有按清洁绿色能源实行合理电价。电力垄断体制仍在阻碍农村水电发展。

五是对农村水电的属性与特点缺乏认识。一些地方在减持国有股时,实施不规范操作,造成农村水电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一些地方撤销水行政主管部门水电管理机构,划走水电建设政府职能,出现农村水电资源无序开发和“四无”(无立项、无设计、无验收、无监管)工程现象,造成资源闲置、浪费,有的被破坏,直接威胁生命、财产安全。一些地方无证设计、伪劣设备产品、无资质施工队伍充斥农村水电设计、设备、建设市场,留下严重质量隐患。

六是农村水电资产分散,企业规模小,经营粗放的状况还需进一步改变。在实施农村水电股份制集团化改革中,尚需认真与妥善处理好省级、市(州)级、县级之间产权权益关系,以利充分发挥和调动各级各方面的积极性。

七是法律法规建设滞后。行之有效的方针政策未得到全面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建设特别是正确理解执行滞后,不利进一步激发国家、集体、个人和各类经济主本多渠道投资开发农村水电的积极性,并影响有效维护和运营。

23.农村水电职能机构建设。1998年下半年以来在电力垄断体制的严重影响下,我国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事业受到建国以来前所未有的冲击,直到现在这种影响尚未有得到根本消除。我们仍在不断为排除人为造成的困难而消耗精力和时间,艰难地进行工作,特别是一些地方的行业基层迄今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思想、工作、队伍混乱,影响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事业顺利发展和社会稳定。建国以来,水利、电力几分几合,但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事业始终由水利部门组织实施和管理。农村水电是一项主要属于基础性、扶贫性、公益性、生态性的事业,要求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履行政府职责。要遵循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事业改革发展的客观实际和内在规律,切实加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农村水电管理,包括依法行政、行使行业管理和指导企业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都要加强和完善农村水电职能机构建设,肩负起依法行政和加强农村水电管理的责任,行使以下职能:

(1)研究拟定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2)研究拟定保护、管理和配置利用农村水电资源的政策;组织编制中小河流水电资源规划、区域农村水电资源规划;拟定农村水电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3)负责农村水电建设项目有关文书的审批、审查或审核。

(4)负责农村水电设计市场、设备市场、建设市场的规范、监督和管理。

(5)负责农村水电站水工建筑物安全监督;指导农村水电发供电生产安全,协调处理重大安全事故。

(6)制订农村水电及电气化的法规、政策和办法,标准、规程、规范,并组织实施。

(7)指导农村水电体制改革,推进资产战略性重组,加快改革发展;监督本级和指导下级农村水电国有资产管理。

(8)指导农村水电电源、电网和管理现代化建设,以农村水电现代化为龙头加强行业管理。

(9)组织编制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建设、管理和验收。

(10)组织实施水利系统农电体制改革、农网与城网改造和城乡同网同价。

(11)组织编制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规划,并组织建设、管理和验收。

(12)组织编制有水无电地区无电县、无电乡、无电村、无电人口的农村水电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解决这些地区无电人口的用电问题。

(13)联系协调国际小水电中心与地方联合实施的农村水电基地建设,协调开展农村水电及电气化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14)负责水利系统电力工业及农村电气化统计工作。

(15)指导农村水电行业协会工作,加强行业管理。

……等等。

(三) 适应电力体制改革要求,搞好农村水电体制改革

24.国务院国发[2002]5号文件下发了《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对于促进电力工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方案》中关于改革现行电力体制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弊端,打破垄断,引入竞争;“十五”期间实施厂网分开,重组国家电力公司管理的资产,组成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组建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建立电力市场运行规则和政府监管体系;建立竞争、开放的区域电力市场,划分与上网电价联动的发、输、配、售四类电价,实行新的电价机制;制定发电排放的环保折价标准,形成激励清洁电源发展的新机制;开展发电企业向较高电压等级或较大用电量的用户和配电网直接供电的试点工作,改变电网企业独家购买电力的格局;以小水电自发自供为主的供电区,要加强电网建设,适时实行厂网分开;国家电力公司以外供电企业的资产关系维持现状;在完成“十五”期间电力体制改革主要任务以后,在做好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实行输配分开,在售电环节引入竞争机制等等规定,对于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保护全社会办电的积极性,保护发展可再生清洁能源、绿色能源的积极性,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电力工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25.电力体制改革方案正在积极实施。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及五大发电集团、四个辅业集团与两大电网公司已经设立并正常运转。目前全国发电装机总容量中,五大发电集团以外属于地方政府和其他经济成份拥有的发电容量接近50%。地方电网资产在全国县级供电企业中超过60%。内蒙古、广东和海南电源电网的全部资产均为地方所有。非国家电力公司管理的水利枢纽工程发电厂(站)、独立发电企业、农村水电企业、地方中小火电企业的电力装机及资产,由国务院或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直接投资(如二滩、三峡等)的电力装机及资产,内蒙古、广东和海南三省区的电源电网资产,以及所有地方电网资产,都将保持资产关系不变,有着整合重组开拓发展的极大空间,并将参与建构全国统一、开放、分层次、多主体、有序竞争的若干区域电力市场。同时表明在电力体制改革中,地方政府、地方电力企企、其他非国电公司管理的电力企业以及广大电力用户的参与、配合,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与协调,一起研究提出方案,是电力体制改革取得成功的重要保证。

为推进电力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国务院以国办发[2003]62号文件下发了《电价改革方案》;国家电监委颁发了《关于区域电力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功能规范(试行)》、《跨区跨省电力优化调度暂行规则》等。《电价改革方案》规定:“风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企业暂不参与市场竞争,电量由电网企业按政府规定价或招标价格优先购买,电力市场成熟时由政府规定供电企业售电量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电量的比例,建立专门的竞争性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市场。”《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规定“电网经营企业必须贯彻国家能源政策,优先与风能、地热等提供清洁和可再生能源的发电企业签订合同,保证其发电量充分上网。”农村水电是可再生清洁能源、绿色能源。

26.农村水电正在为参加发电端、主要是配电端的改革积极作好准备。水利系统农村水电行业、企业,通过认真学习《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紧密结合自身的属性和特点深入开展研讨,提高了认识,正在按照党的十六大精神,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根据电力体制改革“总体设计、分步实施、积极稳妥、配套推进”的原则,为参加发电端、主要是配电端的改革而积极作好准备。水利部部长汪恕诚讲,小水电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小水电发电后直接上国家电网,这要进行资产重组,搞发电公司参与竞争,上网报价。另一种情况,小水电多数有自己的小电网,大部分是和大电网相连的,电有富余就上大电网,电不够就从大电网购电。独立配电公司允许有自己的供电区,供需直接见面,这符合电力体制改革方向。在市场经济的情况下,小水电要永远把搞好管理,降低成本,降低电价放在第一位,切实加强管理,理顺体制、机制,发展壮大自己。各地正按照农村水电两种不同情况,深化改革,强化管理,加快发展。

27.农村水电企业当前首先应按国发[2002]5号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自主地进行股份制、集团化改革。在省级及以下监管体系、分层次分区域竞争开放的电力市场和有关技术支持系统尚未建立,国电系统尚未输配分开的情况下,将县级电力体制改列为农电体制改革的重点,在配电端实行一家管网、独家购、售电,营造、扩大电力垄断,损害地方、群众利益,影响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事业发展,是错误的。违背国发[2002]5号文件规定。县级农村水电体制改革关系打破垄断、引入竞争,关系广大贫困山区、老少边穷地区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电力体制改革的直接组成部分,应根据国发[2002]5号文件的规定,按照“厂网分开、输配分开”分步实施的统一部署,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在国家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小组的统筹安排下,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农村水电企业为积极做好参加发电端、主要是配电端改革的准备工作,当前首先应按国发[2002]5号文件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自主地进行股份制、集团化改革。

28.按照十六大精神,深化农村水电国有产权制度改革。

(1)通过省、市(州)级政府出资人授权委托,确立省、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水电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地位。由省、市(州)级出资人代表授权或直接由省、市(州)级政府出资人授权省、市(州)级水电集团公司经营国家投入形成的水利水电国有资产。集团公司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为限,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并依法按股权行使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同时承担水利水电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集团公司要按照国办发[2002]45号《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国资产发[1996]5号《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农村水电国有资产监管和运营体系,分别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管和运营,纠正和防止农村水电国有资产被平调、上划、代管和转移、流失。

(2)具有国家投资主体功能的水电集团公司应保持地方国有产权绝对控股;地方自发自供的配电公司和无电源的配电公司均应保持地方国有产权控股;发电集团公司和担任调峰、调频、调压的水电厂(站)及骨干水电站(厂)应保持地方国有产权第一股东位置;其余小型水电站可以改制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也可以采取竞价拍卖、协议转让方式出售。

(3)加强农村水电国有资产的监管与运营,包含对“自然资源资产”的监管与运营。

《水法》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水能是水量作功的结果,水能资源是水资源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水能资源管理是以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可持续利用为目标,对江河水能资源进行勘测、规划和布置,从综合发挥防洪、抗旱、灌溉、供水、通航、生态、发电效益出发,对水能资源进行开发许可管理,研究制订政策,促进水能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节约保护,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处理有关矛盾和纠纷。

兴办水电企业要进行水能资源论证,实行水能开发许可制度和水能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同时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积极探索国有水能资源使用权的有效实现形式。

(4)农村水电国有资产重组方案(包括转让、出售)应经市(州)级或省级政府出资人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转让、出售收入应专户存储,主要用于农村水电电源电网建设改造、滚动发展。

29.按照农村水电两种不同情况,搞好农村水电资产战略性重组。巩固发展地方自发自供独立配电公司,以做实做强为基础,巩固壮大原有和视条件新建省级水电集团公司,有条件的市(州)组建流域水电集团公司、区域水电集团公司,为主要参加配电端的改革积极做好准备;同时将水利系统只发不供电厂(站)组建成发电集团公司,为准备参加发电端的市场竞争积极创造条件。没有供电区的农村水电发电企业,要积极参加省、市级发电集团公司的组建或联合组建发电公司,实行统一报价,共同参与竞价上网。在加强农村水电资产战略性重组中,建立和完善以产权为纽带的体制机制和管理方式,强化母子公司体制。母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依法行使投资者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子公司具有法人地位,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发挥互补效应和规模优势,增强集团凝聚力和母公司控制力;增强行业创新能力,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30.国家电力公司以外的资产关系应保持不变。根据国家电力公司以外的资产关系维持现状的原则,地方政府和企业在国家电网(包括电源)中的资产,原国电公司代管、上划县(包括“股份制”、“联营”县)的农村水电电网(包括电源)资产,各个独立发电公司投资的专用送出工程中的公用部分资产,均应认真进行清理,保持资产关系不变,明晰产权归属。

31.原实施代管、上划的主体不复存在,代管、上划关系应即取消。国家电力公司实行厂网分开重组改革,原实施代管、上划的主体不复存在,代管、上划关系应即取消。已被上划、代管的农村水电资产及产权权益,要认真清理划转地方。原代管县(包括“股份制”、“联营”县)电力公司恢复为地方独立配电公司,并恢复原来的管理关系。在明晰地方产权的基础上,进行规范的股份制改革。在国务院国办发[2000]69号文件下发后,由国电公司及所属“三产”、“多经”企业低价收购的农村水电资产,以及低价变卖给企事业法人或私人的农村水电资产,要清理、纠正,可在重新评估资产、界定产权的基础上,采取规范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或等价补偿的方式,调整解决。

32.趸售县电力公司可率先进行输、配分开试点。趸售县电力公司本是地方独立配电公司,产权关系清晰,可率先进行输、配分开和发电厂借网向趸售县配电网直接供电的试点,为下一步输、配全面分开的顺利实施提供经验。

33.自发自供农村水电公司要加强电网建设,待条件成熟后,在配电网内实行厂网分开。自发自供农村水电公司已进行股份制改革的应完善和规范现代企业制度;未进行股份制改革的应积极推行股份制。要加强电网建设,待监管体系、分层次分区域电力市场和有关的技术支持系统已经建立等条件成熟后,在配电网内实行厂网分开、竞价上配电网。配电网在自身电力电量平衡的基础上,竞价上输电网消化余电,并通过向输电网购电,或与发电企业签订合同借网向本配电网供电,保障向最终用户供电和服务。自发自供农村水电公司异地开发的电站,通过借网由农村水电公司向本供电区供电,同时竞价上输电网消化余电。

34.供电营业区确属“交叉”,并难以调整消除,影响安全可靠供电的县,大小电网股改待时机成熟后进行。待国家电网公司在“交叉”供电县的配电资产划分出来后,农村水电公司再与其进行规范的股份制改革,组建独立的配电公司。(另见7条(1)、(2)、(3)。)

35.发挥综合效益的水利枢纽工程电站,要按照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规定和电力体制改革方向进行改革。以防洪、灌溉为主,结合发电发挥综合效益的水利枢纽工程电站,要按照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规定和电力体制改革方向,统筹考虑水利工程和电站之间的权益分配,既要保障水利工程安全完整综合有效运行,又要保障电站按企业高效运营。要以重组后的独立发电企业或联合组建的发电集团公司,竞价上网,或签订合同通过借网向用户和配电网直接供电。结合移民补偿形成了供电电网和供电区的,应在自身电力电量平衡的基础上,通过竞价上输电网消化余电,并通过借网选择发电商、供电商保障向最终用户供电和服务。

36.对农村水电继续实行优惠政策。依据农村水电的属性和特点,国家在投入、贷款、税收、减轻企业负担等方面继续实行优惠政策,并实施《电价改革方案》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暂不参与市场竞争的规定,同时进一步研究制定可再生清洁能源配额制和绿色能源证书制度。确保其以低廉价格供应扶贫开发、“光明工程”、“代燃料”和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以盈利价格供应配套负荷用电;余电全额上网,实行合理上网电价,缺电下网补给,实行发电价加少量过网费。

37.积极参与和推动“以相对稳定的供电营业区为基础、科学合理的电价机制为核心”的竞争开放的分层次分区域电力市场的发育和完善。继续合理核定、划分供电营业区,并颁发供电营业许可证,防止无序、恶性竞争。农村水电企业要在相对稳定的市场空间中,通过实施集约经营,发挥规模优势,提高运营效率,优化生产要素和负荷结构,减少财务、管理费用,降低成本,以容量、电量成本测算分析电价,建立和完善电价新机制,优化综合电价水平,获取必要利润,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高度统一,求取自身的生存、巩固和发展,并以此参与和推动竞争开放的分层次分区域电力市场的发育和完善。

38.加大科技投入,积极参与和推动市场交易、环保监控、计价、结算等技术支持系统的建立和完善。农村水电企业要加大科技投入,加强农村水电电源、电网和管理现代化建设,着力完善通讯、调度、控制和监测系统信息化,积极参与和推动分层次分区域电力市场的电能交易、环保监控、计价、结算等技术支持系统的建立和完善,增加企业的科技含量,提高企业在电力市场中的竞争实力。

39.打破省际间市场壁垒,支持边境农村水电电网跨省联网。加强水电农村电气化工程、农村与县城电网改造工程、小水电代燃料工程、无电乡村光明工程、农村水电致富工程建设,推进农村水电电网之间联网,打破省际间市场壁垒,支持边境农村水电电网自主选择联网、跨省联网,实施电能交换交易,优化资源配置。

40.《电力法》颁布施行七年多来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符合改革开放要求、符合国情的条款没有认真执行。譬如,“国家提倡农村开发水能资源,建设中、小型水电站,促进农村电气化”、“电力投资者对其投资形成的电力,享有法定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等等规定,在不少地方就未认真贯彻执行,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当前仍应认真贯彻执行《电力法》,并通过执法检查,纠正违法行为,完善配套法规,推进更好地实施《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经过《方案》的一段时间实践,适时修改和完善《电力法》。(四)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和它的体制与机制

41.实施小水电代燃料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以四川为例。地处川西高原山区,平均海拔3500米以上无煤无气的甘孜州,至今仍有近80%的16万农牧户,沿袭千百年来的方法,用烧柴烧牛马粪来做饭、取暖,仅此一项,一年就要毁坏自然林地四五十万亩,影响封山育林100余万亩,并造成草场缺肥、草地减少,严重威胁“天保工程”的顺利实施。由于植被被破坏,形成泥石流,等等,目前一年通过金沙江、大渡河的排沙量就达7亿多吨。地处攀西高原的凉山州,至今仍有部分彝族人民,生活在缺乏生存条件,海拔3000米以上的高山、25度以上的陡坡地区,为了生存,长年砍树、烧材,并沿用极端落后的刀耕火种方式在高山、陡坡上伐树造田,因为坡陡土薄缺水缺肥,又经常易地耕种,造成“烧一山,种一坡”,陷入既是生产又是破坏生产、破坏生态环境的恶性循环中。虽然人口总数不多,耕种的土地也只有100多万亩,但却造成了大面积的森林、植被被破坏,严重影响了整个金沙江流域及长江流域。事实充分表明,在重点代燃料区解决好农村居民的生活燃料问题,以及对缺乏生存条件的地方实行开发性移民,充分发挥小水电的生态作用、扶贫作用、多功能作用,非常紧迫,十分重要。

42.小水电代燃料具有独特的优势。

(1)小水电是清洁可再生绿色能源,它的使用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可以年复一年利用,可以替代薪柴等传统燃料,有效促进退耕还林还草、保护生态、改善环境和可持续发展。

(2)我国农村水电资源十分丰富,其分布与退耕还林区、天然林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等“四区”内的重点代燃料区的区位分布基本一致。农村水电资源总量和分布完全能够满足重点代燃料区2830万户、1.04亿人口的生活燃料与农村能源需求和广大贫困山区、老少边穷地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用电需求。(另见6条(1)、20条。)

(3)我国是世界上利用水力最早的国家,开发、建设小水电已有100年历史,技术非常成熟。与太阳能、风能、沼气清洁可再生绿色能源相比具有成本低、技术成熟、性能稳定等优势。与天然气、远距离调运煤炭和远距离输电等代燃料措施相比,具有明显的资源优势、清洁绿色能源优势和成本优势。

(4)小水电代燃料具有综合效益。一是从源头上遏制人为破坏林草植被。解决1户农村居民生活用能,可使3亩林地免遭砍伐(据典型调查:一个4口之家的农户烧水、煮饭、取暖,不算桔杆、茅草、树枝,一天要烧干柴20公斤,一年要烧干柴7300公斤,折合木材14立方米,相当于毁坏自然林地1-2亩,由于不是成片砍伐,实际毁坏自然林地可达3-4亩),按4年轮伐期计算,可保护森林面积12亩以上。二是有力促进“三农”问题解决。三是扩大内需,拉动国民经济发展。四是带动中小河流治理开发和山区水利建设,形成“以林涵水,以水发电,以电养电、促水、兴工、为农、护林”的良性循环发展格局和机制。五是经济效益显著。六是促进农村两个文明建设。

(5)多年的小水电代燃料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建设中,经过20年的实践,对农村、乡镇,山区、平坝,富裕、贫穷,南方、北方等不同条件下的小水电代燃料,在用电器具、时段、电耗、电价、计量、使用、管理、效果以及农村低压电网布局、整改等方面,都积累了丰富经验,为新世纪全面开展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建设奠定了基础。“七五”至“九五”15年全国建成653个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770多万户、2000多万人口不同程度地使用电炊、电取暖,每年减少森林砍伐2000余万亩,电气化县森林覆盖率年平均提高了10个百分点,比全国平均高5.4个百分点,有力地促进了退耕还林和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实施,在生态环境建设方面产生了积极的影响。群众欢迎、政府支持,小水电代燃料生态工程建设的社会环境非常良好。

43.小水电代燃料将是退耕还林不可或缺的配套与后续措施。我国贫困山区和老少边穷地区,平均解决1户农村居民代燃料用电,若国家投入3000-3500元,增加发电装机0.85千瓦(即单位千瓦国家投入3500-4000元,国有资本金比重为70%-80%),保护12亩林地免遭坎伐,则平均每亩国家投入250-300元,约为“退耕还林”国家投入的1/8-1/7。(“退耕还林”8年内每年每亩国家补助原粮300斤,折合人民币1900余元,加上一次性树苗补助费、补苗费等合计在2000元以上。)小水电代燃料将是退耕还林不可或缺的配套与后续措施,两者紧密结合,对于从源头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保障退得下、稳得住、不返弹、能致富,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文明的可持续发展道路,有着深远的意义。

44.小水电代燃料符合时代发展的主流。能源与环境是新世纪人类社会文明进步和发展的主题。电能是现代社会文明的标志。在家庭生活中用电能替代其他能源,是社会进步发展的必然趋势。贫困山区和老少边穷地区广大农村居民在生活用能上普遍使用电能,不再沿袭千百年来用烧柴烧牛马粪来做饭、烧水、取暖,让农牧民“一步跨千年”享受现代文明,完全是顺应时代发展主流、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的开拓创新之举。我国开发农村水电,建设中国特色农村电气化,消除贫困,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评价和广泛赞扬。联合国国际小水电中心在中国杭州设立,是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第一个联合国法律框架下的组织,这是我国在改革开放中取得的符合世界发展主流的重要成果,也是适应时代要求、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具体体现。

45.实施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需要解决的关键及相关问题。关键问题,一是必须以低廉的电价供应代燃料用电,使重点代燃料区的居民户特别是贫困户能够承受;二是使小水电企业能够生存巩固发展。围绕解决这两个关键问题而需要解决的相关问题主要有:

(1)国家要在投入和税收上实行特殊优惠政策。一是较大幅度地增加代燃料小水电及配套电网建设的国有资本金比重,以大量减少容量成本(即固定成本)中的财务费用;二是农村水电增值税率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代燃料电量争取不收增值税,所得税减半征收,以减轻税赋,为以低廉的电价供应代燃料用电提供足够空间。

(2)要深化改革、转换机制、强化管理、提高信息化化水平。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运营效率,以减少折旧、工资、管理等容量成本费用和水费、材料、检修等电量成本(即变动成本)费用。

(3)要有可以依托的电网,以利电力电量平衡。通过调整负荷、电网补给以及必要时采取秸杆、沼气、薪炭林等“多能互补”措施,以保证可靠满足全年主要是枯水期间和高峰时段的代燃料用能。通过余电上网,促进小水电企业发展和为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4)要以重点代燃料区居民户特别是贫困户能够承受的低廉电价,供应代燃料等生活用电;以盈利电价供应配套负荷用电;余电全额上网,执行合理上网电价,不足电网补给,执行发电价加少量过网费。以保障小水电企业取得合理利润,得到巩固发展,同时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益,保护和激发国家、集体、个人和各类经济主体举办经营农村水电的积极性。

(5)要按照十六大精神,积极探索确立省级、市(州)级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地位,实行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三权分离。企业行使完整的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的一部分量化给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体和代燃料户,参与权益分配;组建由政府领导、水行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代燃料户代表、小水电企业或供电单位负责人组成的代燃料用电协会,对代燃料工程建设、经营实行监督、协调、仲裁。有效实现政府+企业+代燃料户(股东)“三位一体”的开发运营体制和激励制衡机制,以保障实施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的载体和主体--小水电企业,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高度统一。

46.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的几种供电方式和体制形式。

(1)代燃料电站孤立供电。一般指解决几户、十几户、几十户生活用能,且具有蓄水条件的微型水电,自动化程度高,平时仃发蓄水,做饭、烧水、取暖、照明、加工时发电。每户所需发电装机容量较大,要求国家补助较多。解决两三千户一个项目区及以上的生活用能,若实行代燃料电站孤立供电方式和体制,一般则不可行。一是只有在较大范围(如县电网)综合考虑“户同时系数”、“县需用系数”、“调整负荷因数”,方可做到1户生活用能约需发电装机0.85千瓦。单靠代燃料电站孤立供电,每户所需发电装机容量较大,且不能利用农村水电企业已有网络,从而加大国家投入;二是难以发展配套负荷,余电无法消化;三是由于以上原因造成成本高,不可能以重点代燃料区居民户特别是贫困户能够承受的低廉电价,供应代燃料等生活用电;四是供电可靠性差,缺电无处补给,不能保证可靠满足全年代燃料用能。

(2)代燃料电站自发自供(包括“借网过路”),余电上网,不足电网补给。要有一个可以依托的电网,一般应是地方电网。只有地方电网,才有利于在地方政府的统筹安排下,按照政府的要求和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具有的基础性、扶贫性公益性、生态性的属性及特点,与代燃料电站签订并网或“借网过路”协议,实行余电全额上网,执行合理上网电价,不足电网补给,执行发电价加少量过网费。对代管、上划县来讲,正应通过贯彻落实中发[2003]3号文件和国发[2002]5号文件,取消代管、上划,把县电网划转回来。

(3)代燃料电站只发不供,上网电价按平均含税成本加适当利润确定,代燃料供电和余电营销由供电企业负责。这个供电企业一般应是地方独立配电公司(即农村水电的发供一体企业或供电企业)。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在地方政府的统筹安排下,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与政府签订责任书、与代燃料户签订供用电协议,承担代燃料供电的责任,确保完成保护退耕还林还草和森林植被面积的任务,并对代燃料电站实行统一调度、统一供电、统一营销,获取应有的盈利。

(4)地方独立配电公司统一负责代燃料电站建设、经营。实行统一调度、管理、供电和营销,承担代燃料供电的责任,确保完成保护退耕还林还草和森林植被面积的任务。实行统一核算,按股权分配收益;或实行分别核算,保持代燃料电站独立法人地位。

(5)代燃料电站装机容量及相应的电站体制。要合理开发利用中小水能资源。代燃料电站项目按常规装机容量修建,大于项目所需生态装机容量的部分,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新建电站应实行股份制或一站两制,合理分配权益。属于原有电站改造、扩建的,符合代燃料项目所需的增容部分作为生态装机容量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原有电站应实行股份制或一站两制,合理分配权益。

(6)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的业主。因地制宜,分类实施。项目业主可以是乡镇小水电企业,县级水电公司,省、市级水电公司,也可以是为项目而新设立的法人单位(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但是需要积极探索和明确的是:①通过政府出资人授权委托,确立省、市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地位;②由出资人代表授权省、市级水电公司经营国家投入形成的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国有资产,并将其中的一部分使用权(30-50年不变)量化给县级水电实体和代燃料户参与权益分配;③省、市级水电公司和县级水电实体与代燃料户,以投入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实施企业的资本额为限(县与户为使用权),对实施企业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按股权行使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依法有效行使资产监管与运营,按章合理分配产权权益,保障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形成良性滚动发展机制,促进小水电代燃抖生态保护工程持续快速健康实施。

47.小水电代燃料电价要考虑年人均收入800余元及以下的贫困农民的承受能力。温家宝同志在十届人大与中外记者见面会上说:“中国13亿人口有9亿农民,目前没有摆脱贫困的是3000万左右,人均收入625元。如果标准再增加200元,中国的贫困人口就是9000万。”这9000万贫困农民中的相当一部分分布在我们中西部地区的重点代燃料区。按照水利部的综合调查统计分析,他们能够承受的代燃料电价应在0.18元/千瓦时以下,丰、平水期还应低于0.10元/千瓦时。要按此要求进行电价测算与分析。

48.适应年人均收入800余元及以下贫困农民要求的电价测算原则及相关参数取值。

(1)电价测算原则。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依法计纳税金的原则,测算代燃料电价;并按照取得必要盈利的原则,测算盈利电价与综合销售电价。

(2)相关参数取值。按代燃料电站实行自发自供(包括“借网过路”)、余电上网、不足电网补给,这种具有普遍代表性的供电方式和发供一体的体制,考虑相关参数取值:①汲取民营机制,利用农网改造成果,努力降低造价,尽力做到代燃料电站单位千瓦平均投资不超过5000元。②发电设备年均利用小时应不低于3500小时,其中代燃料用电1000-2000小时。③中央财政投资和地方配套投资比例,西部贫困地区应不低于80%(东部地区可在30%以下,中部地区40%-50%,全国平均50%左右)。区分不同情况,可以减免西部地区一些省区的地方配套投资,减免部分由中央补足;银行贷款比例不宜过大,贷款利率6.21%,还贷期限20年,尽量做到用80%以下的折旧费即可逐年按期偿还本付息,不再在成本中支付财务费用。④综合折旧率取为5%,可将80%以下的折旧费用于还贷。⑤根据调查统计分析,管理费用按24元/千瓦计。⑥人员工资劳保福利,要在提高信息化水平,保持人员精干,保障人员收入,执行国家规定的劳保福利政策的基础上确定。取发、供电人员定额为0.005人/千瓦,年均工资为10000元/人,职工“四保” 基金按国家规定以工资总额的32%计(其中:失保2%,养保20%,伤保9%,育保1%),福利基金及教育附加按国家规定以工资总额的15%计。⑦水费(含水资源费)按一些地方的规定以每千瓦时发电量0.005元计;材料、检修费根据调查统计分析以固定资产原值的1.5%计。⑧增值税(含附加)综合税率6.48%;所得税率减半按16.5%计。⑨厂用电率0.5%,综合网损率12%。⑩取资产回报率为5%,用以测算盈利电价与综合销售电价。

49.电价测算依据、方法、结果、分析与结论。

(1)电价测算依据。以国务院国发[2002]5号文件关于容量电价、电量电价的规定为测算主要依据。

(2)成本、电价测算方法。采用区分容量成本和电量成本的量本利分析方法测算成本与电价。不论发供电与否均要支付的成本为容量成本,包括折旧、工资、管理费用,以及财务费用(即贷款还本付息费用);发供电时才支付的成本为电量成本,包括水费、材料、检修费用,以及购入电力费用(未用于测算,仅用于分析)。

(3)成本、电价测算出的数据、结果。按量本利分析方法和相关参数取值,其成本、电价测算出的数据、结果如下:

单位千瓦容量成本(折旧、工资、管理、财务费用)=347.50(元)

每千瓦时容量成本=0.113(元/千瓦时)

每千瓦时电量成本(水费、材料、检修费用)=0.03(元/千瓦时)

每千瓦时发供电综合成本(即售电成本)=0.143(元/千瓦时)

每千瓦时盈利电价(含税)=0.24(元/千瓦时)

每千瓦时代燃料电价(含税)=保本电价(含税)=0.15(元/千瓦时)

每千瓦时平均销售电价(含税)=0.20(元/千瓦时)

(4)按盈亏平衡点评价分析所测算电价。当盈亏平衡时,保本点发电利用小时(即保本点单位千瓦发电量)=2150(小时)。按发电设备年均利用3500小时计,超过保本点的发电利用小时为1350小时,其经营安全率为38.6%,符合一般经营安全率不低于35%的要求。当盈亏平衡,容量成本已予摊销,丰、平水期不需外购电力时,保本点以外的发供电量可以用自供电边际成本测算代燃料电价,经计算,其电价(含税)=0.053-0.096(元/千瓦时)。根据前面的测算,代燃料电价可以做到0.15元/千瓦时左右,丰、平水期可以做到0.10元/千瓦时以下,从而能够适应年人均收入800余元及以下的贫困农民的要求。

为保障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的安全性和减少风险性,在确保以低廉电价供应重点代燃料区居民户特别是贫困户代燃料等生活用电的同时,应以盈利电价供应配套负荷用电;余电全额上网,上网电价应不低于测算出的平均销售电价0.20元/千瓦时;不足电网补给,下网电价执行发电价加少量过网费,按照反推,宜不超过0.18元/千瓦时。(这也可考虑作为只发不供的代燃料电站的上网电价。)

(5)分析所测算电价得出的结论。代燃料电价(即保本电价)为0.15元/千瓦时;丰、平水期可低于0.10元/千瓦时。以户均年用电1500千瓦时计,户均年支付电费不超过200元,约占西部地区贫困农民户均纯收入6%左右。可以承受,是可行的。其他负荷用电的市场价格为0.24元/千瓦时,亦可执行农村水电企业现行一般综合销售电价0.35元/千瓦时,还可执行农网改造后的城乡居民到户电价0.45元/千瓦时。上网电价应不低于0.20元/千瓦时。不足电网补给,执行发电价加少量过网费,不宜高于0.18元/千瓦时。

50.只要全面认真贯彻中发[2003]3号、国发[2002]5号文件精神,坚持深化改革,完善机制,强化管理,搞好运营,实施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除可取得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外,可取得直接经济效益,增加农民收益。根据前面有关公式和相关参数综合取值,并结合引入民营资本建设常规电源与代燃料电站实行股份制和创新机制,经预测,平均每千瓦农村水电装机年可创收1050元,年创税利637元(其中创税266元、创利371元)。带动机电、家电、冶金、化工、建材、建筑、运输、商业、旅游、信息、文化、教育等二、三产业发展,平均每千瓦可提供1-2个社会劳动就业岗位,年创工业增加值6585元,年拉动GDP增长10975元。平均每千瓦年可提供地方财税收入198元;平均入股农民每户年可分得红利100元以上。平均解决1户农村居民代燃料用电,国家投入2125元(东中西部平均数),增加发电装机0.85千瓦,保护12亩林免遭坎伐。到2010年我国农村水电装机将超过4000万千瓦,一年发电量至少相当于减少消耗4800万吨标准煤,减少排放1亿吨二氧化碳、二氧化硫和其它有害气体。按照欧美发达国家减少排放1吨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需要投入40美元的标准估算,相当于一年创造40亿美元的效益,同时减少大量的大气污染。此外,减少烧柴,可减轻“亚洲棕云”造成的严重危害。

以上仅为预测。在实际工作中提高发电利用小时,发展配套负荷,降低损耗,减少成本,开拓经营,增加效益,更好服务的空间很大,因而在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效统一上,实践取得的成效必将比预测的更显著、更有说服力。

(五)农村水电改革发展的断想

51.对理论、思路、理念轻薄不得。没有理论的行业是立不住的行业,没有思路的部门是无所作为的部门,没有理念、失去方向的企业是自生自灭的企业。在理论、政策、思路、战略举措,以及在认识和把握事物发展内在规律而形成的坚定信念等等的指导和支撑下,在艰难险阻的夹缝中特别是在建国以来前所未有的冲击中走出来的中国农村水电事业,不仅在我国中西部地区和东部山区起着不可或缺的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且在世界小水电之林中占有重要位置。汪恕诚同志在农村水电事业遭遇困难、挫折的时候说得好,打击小水电将犯历史性错误!对理论、思路、理念轻薄不得。说理论、思路、理念虽好但缺乏操作性的同志,除个别人云亦云者外,大抵是略有触及,浅尝即止,有时间去急、去说、去碰,无时间去学、去思、去实践。不了解农村水电的过去、现在和将来,不知道农村水电改革发展的实践依据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不清楚农村水电在水利、农业、能源和生态环境建设中的属性与特点,以表象作结论、定走向,往往是不确当的。真正从实践和理论的结合上,深刻地了解农村水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和地位作用,清醒地知道当前影响农村水电改革发展的关键性问题仍是认识性障碍和体制性障碍,我们就能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以不畏艰险的创新意识与勇气去克服困难,以开拓进取的创新眼光与态度去奋发工作,以坚轫不拔的创新意志与信念去探索追求。看似虚远,实则启迪开窍,举一反三,有利企业,有利行业,有利事业,有利部门,有利当前。

52.努力认识和把握事物发展的内在规律,有为才有位,有位更有为,事在人为。1998年下半年以来,在电力垄断体制的严重影响和水利部门不再管理水电的误导下,全国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事业受到建国以来前所未有的冲击。小水电源于农村,源于消除贫困,是贫困山区、老少边穷地区人民的一大创举,是改革的先行者、开放的先锋,始终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始终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和重视。小水电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这就是本质性的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事业发展的内在规律。面对十分严峻的形势,原水利部水电司的领导和同志在极端困难的条件下,在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计委和一批老领导、老同志的支持下,努力认识和把握规律,坚守岗位,坚定信念,百折不挠,为小水电事业的生存巩固发展竭尽心力。许多省(区、市)的水利部门和农村水电企业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从本地实际出发,发挥“中央与地方”、“电力与水利”两个积极性,坚持走治水办电相结合的道路,基本保持了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四川、重庆、吉林、广西等省(区、市)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和水利部水电改革发展思路,组建了省级水电集团公司,取得了农网改造资金的“一省两贷”。新出任水利部部长的汪恕诚同志,到任后,即亲自参与对《关于对加快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送审稿)的修改,在他于1999年元月首次主持召开的全国水利厅局长会议上,就拿出讲话的一半时间,专门诠释朱镕基总理亲自签发的国务院国发[1999]2号文件的精神,专门讲解电力工业改革的方向与小水电改革发展的前景。经过汇报、调研、请示等多方面的艰辛工作和不懈努力,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水利部新“三定方案”的规定、国务院2号文件赋予水利部的职责和朱总理“你们水利还有很大一块水电”的指示精神,经国务院副总理温家宝同志批准,中编办批复水利部,新成立了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针对农电“两改一同价”工作中违背电力工业改革方向的作法,汪恕诚同志多次写信、批示、讲话、报告,阐述坚持电力工业改革方向、支持小水电发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其他部领导亲自主持召开全国水利系统农电体制改革会议、水利系统农电“两改一同价”现场会议,听反映,谈经验,说问题,讲形势,话发展……等等。新一届水利部领导班子的建立和前后上下开展的艰苦卓绝的工作,终使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事业走出困境,得到根本转机。

此后,在部党组的领导和部领导的亲自过问、统筹部署下,在部水电局的引领、指导和组织实施下,全国农村水电行业依靠地方党委和政府,依靠广大干部职工和人民群众,紧跟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及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一系列重要指示,认真贯彻执行中发[2002]2号、[2003]3号和国发[2002]5号文件精神,狠抓农村水电致富工程、水电农村电气化工程、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农村水电网“两改一同价”工程、无电乡村光明工程、农村水电现代化工程等六大工程的规划、启动和实施,以及积极推进农村水电体制改革,进一步实施农村水电资产战略性重组,强化农村水电行业管理,加强农村水电政策研究和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等等,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事业终于以新世纪新时期新使命新开局的姿态,迎来了又一个春天。

53.农村水电改革发展的实践依据。决定农村水电改革发展的实践依据极多,有全国的,有各省、市、县的,有全局性的,有典型性的,都具有翔实的数据与事例。这里仅用温家宝同志2001年11月19日致汪恕诚同志信中的一段话,即足以完整概括:“发展农村水电、加快农村电气化建设,是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的重要条件。到2000年底,农村水电已遍布全国1/2的地域、1/3的县市、1/4的人口,使3亿多无电人口用上了电,特别是中西部地区、老少边穷地区有了水电的带动,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实践证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农村水电的决策是正确的,是符合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

54.农村水电改革发展的机构体制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分别属于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范畴。涉及建国以来农村水电一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机构体制沿革,涉及促进农村水电改革发展的一系列不断丰富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回顾思索研究它,是为了以实践依据为基础,从不断变化的实际出发,坚持十六大完善发展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党的思想路线,进一步揭示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事业发展本质性的规律、属性和特点,并探求、认识和把握新特征、新属性、新联系和新规律,把时代性、规律性、创新性统一起来,健全体制,完善法规,顺利有效地把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事业继续推向前进。

55.新时期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有关指示和国家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为农村水电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和实行的新方针、新政策、新举措。

胡锦涛同志在2003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指出:“加强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关键是要增加投入。随着国力的增加,我们要进一步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和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农业的投入,逐步形成国家支农资金稳定增长的机制。国家对农业的投入要优化结构、保证重点。要加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尤其要增加对节水灌溉、人畜饮水、乡村道路、农村沼气、农村水电、草场围栏等‘六小’工程的投入。要加大扶贫开发力度,提高扶贫开发成效,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增加农民收入为核心,加快贫困地区脱贫步伐。”温家宝同志指出,水利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认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方向,要把农村水电建设同经济建设、江河治理、生态保护、扶贫开发结合起来,进一步搞好治水办电,实施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加快农村电网改造,提高农村电气化水平,为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朱镕基同志多次讲话指出,要大力发展小水电,解决农民燃料和农村能源问题,促进退耕还林和天然林保护,保护生态,改善环境,发展贫困山区、民族地区经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增加农民收入,加快脱贫致富,在这方面要给予扶持。2001年10月,国务院批准“十五”期间全国建设400个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以及世纪之初400个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的启动,标志着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建设实现伟大转折,经过建国后头30年的第一阶段、改革开放20年的第二阶段,进入新时期为贫困山区、老少边穷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支撑和保障服务,开创农村水电新领域的第三个阶段。

进入21世纪,国家出台的与农村水电直接相关的重要法律法规文件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2]2号、[200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颁布的《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等等。

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指示和国家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为农村水电发展指明了方向和应实行的新方针、新政策、新举措。对于掀起新一轮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建设高潮,取得装机规模上新台阶,电气化水平有新突破;开创农村水电新领域,尽快选点启动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继续搞好农村水电网建设改造,把农村供用电提高到新水平;抓紧实施无电乡村光明工程,促进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积极采用现代科学技术、现代管理方式建设和管理农村水电,加快现代化建设;以及农村水电行业加强水能资源的统一管理和农村水电资源的开发许可、有偿使用和市场交易管理;加强水库、大坝、水电站安全与发供电生产安全的监督管理和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按照“厂网分开、输配分开”分步实施的电力体制改革方案规定,坚持地方独立配电公司的改革方向,进一步保护和调动发展可再生清洁能源、绿色能源农村水电的积极性,有着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

56.农村水电改革发展重在体制创新、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政策创新。以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建设为主题,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改革和科技创新为动力,加快改革,强化管理,促进发展,全面实施体制创新、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政策创新,把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57.实施体制创新。

----根据农村水电基础性、经营性同扶贫性、公益性、生态性相结合的属性与特点,农对水电行业要依法保护国有、集体产权,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同时保护私有产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要依法健全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推动产权有序流转,保障各个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农村水电产权管理包括实物性产权管理和资源性产权管理两个方面,基于农村水电的属性与特点,对于前者要重视发挥价值与使用价值相统一的作用,不仅要求保值、增值而且要求安全、完整;对于后者要重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积极探索国有水能资源使用权的有效实现形式,通过出售、转让、参股以及量化一部分使用权给贫困地区农民等多种方式,在国有资本的参与下,引导民营资本、个人资本以及实行混合所有制经济,积极投资开发经营农村水电,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

----当前要在普遍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及民营企业的基础上,重点发展国有产权绝对控股的省级水电集团公司,并实行所有权、经营权与使用权三权分离,调动省、市(州)、县、集体、农民各个层次的积极性;同时发展壮大提高混合所有制经济和民营经济的规模和水平。

----要改革领导体制,转换经营机制,建立健全法人治理机构,按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三权分离的要求,强化制衡机制。建立和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建立科学民主决策制度,执行失误追究制度。充分尊重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挥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作用。增强法律意识和诚信观念,依法实施资产资本经营和开发生产经营。

58.实施科技创新。

----推进科技创新关键是知识创新。要以人为本,十分重视人才培养,努力创造有利于人才成长、吸引人才、培养人才、重用人才、保护人才的环境和机制。

----要积极研究制订科学技术政策和新技术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

----要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为目标,积极采用微机通讯及信息技术,不断提高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科技含量,推进规划、设计、施工、水文测报、水库调度、发供电生产经营和管理全过程信息化。要优化设计、优化施工、优化调度和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更好服务。

----要加快信息化进程,以科技进步为动力,全面和全过程地推进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工作。

59.实施管理创新。

----农村水电行业要通过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管理;通过规划计划、方针政策、指导协调服务加强行业管理;通过资产重组、结构调整、制度创新,建立和完善产权联接关系,加强产权管理;通过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实行改革、改造与管理相结合,加强企业管理,促进实现公司制改组、商业化运营、法制化管理。

----管理要实行五个转变:硬专家向软专家转变;过程管理向目标管理转变;生产经营向开发生产经营与资产资本经营相结合转变;行政负责人、书记哥俩好向相互制衡的领导体制与机制转变;硬管理向硬软管理相结合转变。

----当前要认真实行管理重点转移,以实施水能资源统一管理为根本点,加强规划计划、项目审查审批、开发许可工作,加强资源交易市场的规划与监管和设计市场、设备市场、建设市场的规划与监管,做好资源、设计、设备、建设等市场监管办法的制订和组织实施,做好设计标准、建设标准、运行标准等各类标准的制订和组织实施,制订与加强建设管理制度和质量安全管理,制订与加强发供电生产现场制度与安全质量管理。

----要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企业制度包括财产、组织、领导、管理等制度。现代企业制度是符合现代化社会化大生产、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制度。它的特征是: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标志,以完善的企业法人财产制度为基础,以有限责任为表征,以公司形态为代表。实现企业法人化,产权多元化,责任有限化,盈亏自负化。简言之,公司制(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制度)就是现代企业制度。这之中,建立和完善出资人制度、确立企业完整的法人财产权是基础,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机构与制衡机制是重点,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强化管理是关键。

----要切实加强企业管理,以人本管理为中心,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基础工作和全员培训,狠抓企业整体素质建设。重视发展战略管理、安全管理、需求侧管理、资产资本管理、成本管理、质量管理,实现发供电安全经济文明生产经营。积极推进减人分流增效,实行创业再就业,转岗不下岗,分流不失业。积极培育市场竞争主体,充分发挥农村水电优势,降低成本,降低农村电价,开拓农村电力市场,增强实力,提高效益,更好服务。

----要深入开展以“为人民服务,树行业新风”为主旨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文明窗口建设,严格作风纪律,实施专业化管理和群众性管理相结合,搞好农村供用电管理,保障安全经济用电。

60.实施政策创新。加强法制政策建设,坚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新时期促进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针对实施农村水电致富工程、光明工程、电气化工程、代燃料工程、电网建改工程、现代化工程和实施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电价改革方案,深入调查研究,支持和促进国家相关部门在投入、税收、贷款、价格和绿色能源配额制、污染减排交易等方面,尽早出台优惠扶持政策,并形成法律法规。积极参与《电力法》修改,并促进出台《农村水电条例》。在国家的引导、扶持下,进一步激发国冢、地方、集体、个人和各类经济主体投资开发与经营农村水电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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