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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准则中的公允价值计量法

原企业会计准则中强调会计师对会计要素的计量要遵循历史成本原则,是因为历史成本容易取得,而且最为客观公正,是最具有说服力的原始凭据。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三条指出: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一、 公允价值的概念

《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七章第五十条指出: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在公平交易中,交易双方应当是持续经营企业,不打算或不需要进行清算、重大缩减经营规模,或在不利条件下仍进行交易。

公允价值的取得程序是:1、存在活跃市场下的资产或负债,活跃市场中的报价应当用于确定其公允价值。活跃市场中的报价是指易于定期于交易所、经纪商、行业协会、定价服务机构等获得的价格,且代表了在公平交易中实际发生的市场交易的价格。2、不存在活跃市场时公允价值,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采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应当反映估值日在公平交易中可能采用的交易价格。

二、 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

公允价值计量是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的核心,同时也是操作难度最大的地方。以中国证监会2005年3月公布的《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中“影子定价”的处理流程为例来说明。所谓“影子定价”,是指货币市场基金所采用的一种合理的风险控制手段,该方法的作用是对“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货币市场基金平时的计量属性是摊余成本法。但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程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一定的幅度时,说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就已经不能再公允地反映持有资产的价值。因此基金就要进行相应的组合或会计调整。

首先,为解决货币市场基金影子定价过程中新出现的问题,基金业界按照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自发成立了货币市场基金影子定价工作小组,负责全行业内的影子定价等日常工作。其次,制定了详细、科学、全行业统一采用的“影子定价”处理流程。主要步骤如下:1、收益率采集基础:货币市场基金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管理的中国货币网上采集双边报价信息,以此为基础估算市场公允收益率。2、定价品种的分类:将定价品种分为国债、央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其他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三类。货币市场基金影子定价工作小组每季度确定当期最活跃的成交类别作为下一季度的估值基准类别,并确定三类定价品种之间的收益率折溢价标准,一并作为下一季度的估值基准。3、估值基准类别的剩余存续分类:(1)剩余存续期小于等于3个月;(2)剩余存续期大于3个月,小于等于6个月;(3)剩余存续期大于6个月,小于等于9个月;(4)剩余存续期大于9个月,小于等于397天。4、数据采集:(1)寻找估值基准类别券种的双边报价信息:每个工作日16:45后,从中国货币网采集双边报价的收益率信息。双边报价收益率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第5位四舍五入。(2)其他信息:其他信息如债券面值、票面年利息、每年的利息支付频率、债券剩余存续期等。5、确定各期限段公允收益率基准:(1)以双边报价中估值基准类别各券种的买入收益率和卖出收益率的简单平均值,作为该券种的收益率标准。收益率标准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第5位四舍五入。(2)如有多个双边报价商对同一品种提出报价,以最低的买入收益率和最高的卖出收益率的简单平均值,作为该券种的收益率标准。(3)根据估值基准券类别剩余存续期的划分原则,计算各期限段中所有券种收益率标准的简单平均值,作为该期限段品种的市场公允收益率标准。(4)若当日某期限段券种没有双边报价信息,则以上一日该期限段券种的公允收益率标准作为当日该期限段券种的公允收益率标准。6、确定其他类别品种的公允收益率标准:根据基准券类别中各期限段品种的公允收益率标准,以及其他品种与基准券类别之间的收益率折溢价标准,确定其他类别品种各期限段的公允收益率标准。7、浮动利率债券的公允收益率标准,由影子定价工作小组根据基准利率以及有效利差的实际变动情况具体确定。8、确定基金的“影子价格”:(1)参照金融业普遍遵守的“全价估算公式”,如PV=[M+(C/f)]/[1+y(D/365)],分别计算当日货币市场基金持有各券种的“影子价格”。其中:PV为各券种的影子价格;M为债券面值;C为债券票面年利息;f为债券每年的利息支付频率;D为从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剩余天数;y为估算的市场收益率。(2)将各券种的“影子价格”导入估值表中,计算“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公允价值在其他相关准则中的运用

《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第四条指出: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第八条指出,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其中第九条指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银行存款

营业外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性房地产》第十条指出: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第十五条指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时,应当以其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帐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借:固定资产

贷:投资性房地产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第十六条指出: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投资性房地产按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价,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原帐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帐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

借:投资性房地产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存货

借:投资性房地产

贷:存货

资本公积

《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三条指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一)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第五条指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第五条指出: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取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借:长期应收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未实现融资收益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财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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