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574461795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学 > 刑法 > 正文

在刑事1体化中探求刑事政策法治化

刑事政策法治化,是“整体法治”的应有之义,也是我国各项政治法律制度法治化的必然。日前,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举办的“刑事政策与刑事一体化”学术论坛上,刑事政策法治化问题成为焦点话题之一。

刑事一体化的最初提出始源于刑事政策,德国学者李斯特认为刑事一体化意即如何健全系统的刑事政策以更有效地预防犯罪。而我国最早提出刑事一体化思想的学者储槐植教授主张,我国刑法学应当突破单向、片面、孤立和静止的思维模式,确立由刑法之中研究刑法、在刑法之外研究刑法和在刑法之上研究刑法组成的多方位立体思维。在储槐植教授看来,刑法和刑法运行内外协调才能实现最佳社会效益。刑事一体化即包括刑法内部结构合理(横向协调)与刑法运行前后制约(纵向协调)。这种观点得到我国刑事法学界的广泛认同,于是开始循着刑事一体化的方向重视考察刑事政策的价值。

在刑事一体化视野下考察刑事政策法治化

一般认为,刑事政策是指国家为了控制和预防犯罪,根据本国的犯罪态势而制定的一系列战略、方针以及具体措施的总和。与成文法相比,刑事政策具有更多的不确定性,刑事政策法治化的问题也就摆在正努力向法治化迈进的国家面前。有与会学者认为,专制社会与法治社会在刑事政策的追求上是截然不同的,在法治社会刑事政策理应受到罪刑法定原则、罪刑均衡原则、刑法谦抑原则的限制。

当前刑事政策的发展趋势是越来越关注刑事法的人道主义因素:既要“治罪”,又要“维权”,并贯穿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事执行的始终。为此,有与会学者认为,要对刑事政策进行法治化构建,除需具备理论的、社会现实的、法律的基础以外,其效果能否合理还取决于其公正性和人道性是否兼顾,故刑事政策的法治化还须具备人道主义基础。刑事政策的人道主义随之带来了犯罪控制模式的现代化,在刑事立法政策上:关注刑法结构——犯罪圈与刑罚量的有机结合;在刑事立法时,关注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衔接;在刑事司法、执法政策上,在不突破罪刑平等的基础上注重刑罚的个别化;从刑事政策高度,打破刑事法各学科的界限,确定刑事一体化的走势,寻求预防和控制犯罪的出路。

与会学者指出,在刑事一体化视野下,刑事政策作为各类具体刑事法的宏观指导、行动指南、融合不同刑事法的对话渠道、协调运作等方面都是很有积极意义的,但刑事政策的法治化,最终还是要依靠大力倡导、发扬刑事法本身的作用来实现,刑事政策终归是刑事政策。

用“严而不厉”政策指导刑法结构调整

刑法是刑事政策不可逾越的藩篱,刑事政策是靠刑事法律本身起作用的。有与会学者认为,刑事一体化作为一种观念,旨在论述建造一种结构合理和机制顺畅的实践刑法形态。而刑事政策的基本载体即是刑法结构和刑法机制。不同的刑事政策思想决定不同的刑法结构(犯罪圈的大小与刑罚量轻重的不同比例搭配和组合),罪刑配置的刑法结构不同,其类型也随之迥异:不严不厉、只严不厉、严而不厉、厉而不严。在当今世界,多数法治水平较高国家的刑法大体上属于严而不厉的结构类型,而我国当前的刑法结构基本上属于厉而不严类型。严而不厉与厉而不严两种刑法结构价值比较,前者更有利于刑法两大功能的实现,既更有利于犯罪控制,也更有利于人权保障。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公共事务和日常生活中的社会关系日益复杂,规范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法律也逐渐完善,突出刑法的预防功能,已是现代刑法的一大新特点。为贯彻“严而不厉”的政策思想,严密刑事法网,严格刑事责任,有与会学者主张应从四个方面入手:一是刑事立法模式由结果本位转向行为本位;二是犯罪行为形式在作为和不作为之外增加持有性犯罪;三是犯罪原因行为犯罪化;四是严密惩治有组织犯罪刑事法网,必要时应当突破传统的个人责任、行为人责任而实行团体责任、行为人群责任以对付组织起来的犯罪势力。

把刑法的刑事政策化作为刑法学研究方向

刑法的刑事政策化是指在刑法中更多地引入刑事政策思想,使刑法更多地追求对犯罪惩罚的有效性。与会学者认为,刑事政策是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指导,刑法理论的发展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科学的刑事政策观的确立。因而刑法应体现世界范围内所出现的刑法谦抑化和非犯罪化的刑事政策思想。

有学者进一步指出,虽然我国现行刑法在很大程度上吸收或是体现了西方战后刑事政策发展中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观念,具有鲜明的刑事政策化特征,但我们仍有必要探讨适合我国刑法的刑事政策化理念。例如,传统的观点把刑事政策看做实证基础上对现行刑罚制度进行评价和提出改良对策的学说,很大程度上将其等同于“刑罚学”、“监狱改良”或者“刑法改革”,而现代意义上的刑事政策不仅包括对已经被确定为犯罪的行为应当配置何种刑事制裁方法才有助于维系最低限度的社会秩序的处罚选择问题,还包括应当把多大范围内的行为和何种性质的行为纳入刑事规范调整范畴的定罪问题。可以说,“刑法的刑事政策化”是当代世界刑法学的发展潮流,也应当成为我国刑法学的研究方向。

以科学的刑事政策体系预防犯罪

在刑事政策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问题上,有与会学者认为,应较大陆法系有所“进”和有所“退”;所谓“进”,是指刑事政策学不应局限于对传统刑罚制度防止犯罪效果的研究,而应综合研究一个社会以刑法反映为核心的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整体的犯罪战略和犯罪防治对策。所谓“退”,是指刑事政策学应从对犯罪现象和犯罪原因的实证研究中“隐退”出来,而主要是依据和利用犯罪学对犯罪现象和犯罪原因的实证研究成果,对现行反犯罪战略和犯罪防治进行合目的性的检讨和批判,以确立有效而合理的反犯罪战略和犯罪防治对策。

也有与会学者主张,从刑事法治化视野来看刑事政策,有必要先对我国刑事政策进行一种反思检讨。通过对我国刑事政策演变过程的考察,目前刑事政策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刑事政策的意识形态化;二是刑事政策的实用化;三是刑事政策的策略化。这样的刑事政策偏重于惩罚性措施,对于刑事政策在理解上存在片面之处。而刑事政策应是一个体系,包括防范性措施、惩罚性措施和矫正性措施三个有机联系的内容,从而在实施中形成一个动态的过程。

构建刑事政策体系,上述三个方面可具体如下:在刑事防范环节,刑事政策的根本目的在于预防犯罪,这种预防首先表现在犯罪发生前的防范。现阶段我国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主要还是有赖于专门机构。只有将专门机构的工作重心从打击犯罪向防范犯罪转移,刑事政策防范措施才能得以落实。在刑事惩罚环节,刑事政策的确定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刑事惩罚范围的选择,也即刑事政策中犯罪化和非犯罪化的确定。二是刑事惩罚程度上的选择,也即量刑中刑罚轻重的刑事政策的确定。在刑事矫正环节,矫正性措施主要是通过监禁刑和非监禁刑的行刑活动,实现刑事惩罚,并且在惩罚过程中对犯罪人进行矫正。

此外,有与会学者认为,从刑事一体化视野探求犯罪控制途径当然包括对刑事诉讼法的研究。就刑事政策与刑事诉讼的关系而言,刑事政策对刑事诉讼规范的制定和执行起着导向和调节作用,公平、正义的诉讼程序有助于刑事政策功效的发挥。还有与会学者提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与沉默权制度的关系、与辩诉交易制度的关系等等,都是需要研讨的问题。

相关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