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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数字化与著作权方案

【摘 要 题】数字出版

【正 文】

数字技术的发展,使期刊内容数字化、尤其是网络化,显得日益重要,期刊社以及其他机构开始涉足这一领域。当技术不再是问题之后,著作权问题日益浮出水面。以光盘方式复制期刊、经互联网向公众提供、传输期刊内容,属于作者的一项权利,作者可以许可、禁止此种行为。另一方面,光盘复制与网上传输的实施,对于期刊自身的发展也构成一定的负面影响。此时,如何在作者、期刊社与数字化复制传输方三者之间处理好各种权利义务关系,非常重要。

一、期刊著作权:必须事先考虑的问题

讨论期刊数字化过程涉及到的著作权问题,应从期刊本身的著作权法律关系入手,此所谓上游问题。

在没有因各种法律行为而产生更多法律关系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期刊的编辑出版主要涉及到两方面的主体,即期刊社与作者,双方都从不同的角度对期刊拥有自己的权利。以下具体分析双方依著作权法所享有的法定权利。

1.作者权利

期刊作者是指其作品被期刊发表的人。按照著作权法,在作者与期刊社没有就其作品著作权做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作者理所当然对自己的作品享有著作权。

(1)作者向期刊社投稿、包括应邀为期刊社撰稿并交稿,行为本身构成对发表权的许可,即授权期刊社在本刊发表其作品。然后,当作品发表以后,作者发表权因一次用尽而消失。

(2)期刊发表是对作品的一次性使用。因为,杂志的性质决定了它只能将作品用于本刊的某一个刊期。在双方没有其他协商的情况下,作品发表后,期刊社不得在其他场合、媒体,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该作品。

——以上分析说明,对于期刊所发表的作品,期刊社仅仅获得一次性发表的权利,其他权利仍属于作者。

2.期刊社的权利

期刊社因其编辑出版这一创造性活动而被著作权法赋予权利,其中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

(1)作为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期刊整体属于汇编作品,而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因而,期刊社作为期刊这一汇编作品的作者,就期刊整体享有著作权。那么,期刊著作权的对象和内容是什么呢?

依据著作权法,只有“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才构成汇编作品并产生著作权。由此,期刊著作权的对象应该是体现了独创性的“选择或者编排”。具体而言,期刊编辑的独创性主要体现于编辑者对具体作品的选择、排序,以及编辑体例等方面。因此,一篇、少量几篇文章很难说明期刊出版者的主观思想与编排方法,自然看不出什么独创性。只有将期刊作为一个整体,综合考察所有作品的排列顺序、相互之间的关系,以及编辑方面的技巧与方法,出版者的独创性才能得以显现。

这样,期刊著作权的内容主要是,禁止他人未经期刊社许可复制一份期刊的全部或大部分内容——如果这种复制体现了期刊出版者的创造性。

(2)版式权——期刊的邻接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出版物的版式权:“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依此规定,我国法律承认期刊出版者享有版式权。

“版式”即印刷品的版面格式,而版面则是出版物页面上文字、图画及其他内容的编排形式。期刊的“版式权”是期刊社就其所设计的期刊版面编排格式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也有论者将它称为“版式设计权”、“版本权”。版式权一般被视为出版者的邻接权。

实践中,未经期刊社许可,他人不得复制其期刊版式。期刊版式的复制行为主要是,按照期刊原有版式,完整或部分地复制期刊,出版纸质出版物、光盘出版物或在互联网上提供传播。与期刊著作权不同,版式权体现于期刊的所有版面,哪怕仅仅是一页。像某些期刊复印资料等出版物,如果它们对期刊文章的转载是按照原版式复印,因而,其复印行为既是对作者著作权的使用,同时也是对原期刊版式权的使用。

另外,版式设计应该不包含期刊的封面及其他装帧设计。因为封面与装帧设计可以作为单独的作品而享有著作权。

二、期刊数字化涉及的有关问题

经上述分析可知,期刊数字化过程中涉及到的著作权包括作者就其单篇作品所拥有的作者权和期刊社所拥有的汇编作品著作权及其版式权。为此,在著作权法律框架下,从期刊到数字化(包括光盘和网络),可以讨论的著作权解决方案有如下几种:

1.期刊社自己经营光盘复制与网络传输业务,此时,对于作者投稿行为,可以以声明的方式,视为包含纸介期刊、光盘与网络传输三个授权。此种做法固然容易操作,但并非每一家期刊社都会开展光盘复制和网络传输两种业务。

2.期刊社之外的第三方经营光盘复制或网络传输(以下简称数字媒体),是当前我国期刊数字化的主要趋势。此时,著作权问题的解决状况,存在如下几种情形:

(1)期刊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数字媒体进行期刊数字化,必须经过作者的授权。此种做法操作难度相当大,甚至非人力所可为:作品数量浩如烟海,一一授权,殊难进行。

(2)期刊数字化还必须取得期刊社许可。期刊数字化涉及到期刊社的版式权,作为汇编作品和装帧设计的著作权以及名称权、甚至商标权等。期刊数量最多几千家,难度远远低于作者授权。

而不经期刊社许可、也不侵犯其权利的数字化“期刊”充其量是一个独立的数据库,根本达不到数字化期刊的效果。另外,数字媒体海量的输入工作同样存在不少麻烦。

(3)既要取得期刊社许可、又要取得作者许可,并且还要追求工作效率,就要寻求更好的著作权解决方案。由此就诞生了当前广泛采用的著作权授权模式——由数字媒体与作者、期刊社三方共同、分阶段参与,进行一揽子式的授权。虽非严格意义上的集体管理,但其效果不亚于、甚至超过集体管理。

三、数字化著作权方案解析

如上所述,期刊数字化的著作权问题难点在于作者授权。为此,数字媒体很自然地就想到一揽子的集体授权方式。而集体授权的最佳途径就是通过期刊社进行。由此,我们看到了当前大量存在于期刊的著作权解决方案声明。

我们通过个案分析来说明这一问题。《知识产权》是我国法学类核心期刊,其2005年第三期的目录页刊登了两则有关著作权的声明——“为适应我国信息化建设,扩大本刊及作者知识信息交流渠道,本刊已经被CNKI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收录。其作者文章著作权使用费与本刊稿酬一次性给付。免费提供作者文章引用统计分析资料。如作者不同意文章被收录,请在来稿时向本刊声明,本刊将做适当处理。”“为实现期刊编辑、出版工作网络化,我刊现已入网‘万方数据——数字化期刊群’。稿件一经录用,均视为作者同意文章被收录,如作者不同意文章被收录,请在来稿时向本刊声明,本刊将做适当处理。作者文章著作权使用费与本刊稿酬一次性给付。”

目前,CNKI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万方数据以及重庆维普公司的《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是目前影响较大的期刊数字与网络化工程。它们对数字化过程中的著作权问题的处理方式大致相同。

CNKI是“中国知识基础设施工程”的英文(China National Knowledge Infrastructure)简称,作为国家信息化重点工程,它建立了多个CNKI数据库,如“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中国期刊网全文数据库”等。为解决期刊数字网络化中的著作权问题,CNKI进行了不少探索与努力。从CNKI的网站上,人们可以很容易地找到CNKI有关期刊文献著作权的说明。

据称,CNKI数据库均依法取得期刊编辑部等出版单位及文献作者的授权。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与期刊出版单位签署了《“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入编协议》、《中国期刊网入网协议》等法律文件。另一方面,入编CNKI数据库的期刊出版单位也分别采用了与作者签约、要约、公告明示等方式,从作者处取得了在CNKI数据库中使用其文章的许可。至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与期刊编辑部签署各种著作权协议总数达17600多份(项),支付著作权使用费1207.85万元。

另外,CNKI还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了在数据库信息传播过程中保护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则,并在技术上给予了必要的保证。比如,用户签订使用数据库的授权协议,限定数据库使用范围与方式,禁止盗版、非法复制、超范围扩散、利用数据库文章非法出版、控制数据库价格等等。

CNKI解决著作权的方案表明,在其进行期刊光盘复制、网络传输过程中,各方面的权利、利益都尽可能地得到了保障。第一,所有投稿人都可以以默认的方式同意期刊社的声明,将作品加入CNKI数据库;同时,他也可以以明示的方式声明不加入CNKI数据库。所以,作者并未在投稿的同时失去数字化复制与传输的权利。第二,期刊数字化中一系列的许可都是有偿的。数字媒体经营者有偿许可用户使用其产品(作品);数字媒体经营者向期刊社支付了著作权使用费,包括作者的稿酬;然后,作者可以从编辑部得到它。——我们认为,至少在目前人们可以探讨的方案中,CNKI这种著作权授权方案既合法又有效,同时具有技术上的实用与安全,在保障了作者、期刊社、数字媒体经营者各方面的利益的同时,可以促进和推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文化发展。

除了CNKI,我国还有其他不少从事期刊数字与网络化经营的机构,这也反映在了有关期刊的声明中。《科技与法律》在目录页声明,“本刊已加入《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和《中国期刊网》全文数据库、《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版)、《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文献数据库》,其作者著作权使用费与本刊稿酬一次性给付。免费提供作者文章引用统计分析资料。如作者不同意将文章编入该数据库,请在来稿时声明,本刊将做适当处理。”该声明包含的法律关系与上述举例相同。

上述期刊数字化做法正被广泛采用,而且,至今作者也没有表示出太多的异议。我们认为,从著作权法理上看,这种做法并无不妥,但实践中也可能会产生一些著作权之外的问题。

·在作者与期刊社的关系中,期刊社总是处于优势地位,它所刊发的数字化著作权声明是一种单方行为,作者虽然有权声明排除,但在实践中能有多少作者会提出反对?至少作者会担心,反对意见可能会影响稿件的采用。

·数字媒体经营的产品不像期刊那样具有时间限制,只要用户需要,它可以一直经营。这样,如何准确计算作者的数字化收益?仅用传统期刊社的稿酬标准向作者支付稿酬是否公正?而事实上,不少作者反映,他们从期刊社获得稿酬没有因为数字化而有任何增加。

四、一个反面的个案

在期刊数字化的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一些数字化机构在没有取得任何授权的情况下,盲目行事,造成了对期刊社、作者权利的严重侵犯。此种情况决不少见。其中最受瞩目的,要数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维普公司)著作权侵权案。

据媒体报道,1999年6月以来,维普公司未经任何人的授权,对8000多种期刊进行扫描录入,利用原版原文制成《中文期刊数据库》(又名为《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以光盘、硬盘、互联网为载体,进行出版发行。2000年10月,全国2000多家杂志社、期刊编辑部将维普公司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2002年底,北京市一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侵权,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维普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高院于2003年4月8日做出终审判决,基本维持一审判决。

该案全面暴露出我国期刊数字化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首先,被告涉嫌对数千家期刊构成侵权,引起2000多家期刊集体起诉,其侵权范围之广、情节之严重,实属罕见。而且,该案虽不复杂,竟然历时两年半之久。

被告始终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违法,虽不能否定其著作权意识的存在,但其对著作权法之理解颇有可疑之处。被告认为,他们已经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集体管理部统一签订了著作权使用合同,取得了期刊作品使用权。这种“信念”一直支撑着被告没有停止其侵权活动,坚持自己的合法性,直至上诉并败诉。

维普对此已有所反思。如今,维普的网站刊出了有关著作权问题的反省与说明,它承认,《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在著作权保护方面走过一段时期的弯路,他们对此进行了反省,吸取了教训,及时调整了版权保护工作的方式和方法。2001年,维普在国家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制定了切实可行的著作权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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